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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废止]

网络转载 2024-11-12 10:00: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2019-3-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附件2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附件1、附件2暂停执行。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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