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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代码 | 类别名称 | 说明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C | 制造业 |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321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指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有色金属矿、废杂金属料等有色金属原料中提炼常用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 | |||
3211 | 铜冶炼 | 指对铜精矿等矿山原料、废杂铜料进行熔炼、精炼、电解等提炼铜的生产活动 | |||
3212 | 铅锌冶炼 | ||||
3213 | 镍钴冶炼 | ||||
3214 | 锡冶炼 | ||||
3215 | 锑冶炼 | ||||
3216 | 铝冶炼 | 指对铝矿山原料通过冶炼、电解、铸型,以及对废杂铝料进行熔炼等提炼铝的生产活动 | |||
3217 | 镁冶炼 | ||||
3218 | 硅冶炼 | ||||
3219 | 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
322 | 贵金属冶炼 | 指对金、银及铂族金属的提炼活动 | |||
3221 | 金冶炼 | 指用金精(块)矿、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金)、废杂金提炼黄金的生产活动 | |||
3222 | 银冶炼 | 指用银精(块)矿、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银)、废杂银提炼白银的生产活动 | |||
3229 | 其他贵金属冶炼 | ||||
323 |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 指钨钼、稀有轻金属、稀有高熔点金属、稀散金属、稀土金属及其他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活动,但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 | |||
3231 | 钨钼冶炼 | ||||
3232 | 稀土金属冶炼 | ||||
3239 |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 ||||
324 | 3240 |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 指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 ||
325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
3251 | 铜压延加工 | 指铜及铜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活动 | |||
3252 | 铝压延加工 | 指铝及铝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活动 | |||
3253 | 贵金属压延加工 | 指对金、银及铂族等贵金属,进行轧制、拉制或挤压加工的生产活动 | |||
3254 | 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 | 指对钨、钼、钽等稀有金属材的加工 | |||
3259 | 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省略)。
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1.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docx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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