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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网络转载 2024-11-19 18:14:01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底税额=增量留底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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