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服务税率/安装服务费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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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4-26 01:25:54

  最近,笔者接到一家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咨询:企业向一家建设集团公司采购设备并由对方提供安装服务,对方仅向自己按9%税率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这种做法是否准确?

1、真实案例

  a热力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热力生产供应的企业,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建设、机电安装的企业。两家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a公司为更新改造供热系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包括环保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供热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总标的为3.6亿元。其中,设备采购2.8亿元,安装服务0.8亿元。b公司向a公司提供设备并完成安装后,全额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开具了项目为“*建筑服务*工程款”、适用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

  本案例中,b公司销售的设备为非自产设备,购进设备时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转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后,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有“低征高抵”少缴增值税之嫌。b公司如此税务处理是否准确?

2、案情分析

  b公司主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同a公司签订的合同既包括供热系统设备、环保系统设备等货物销售,又包括设备安装这一建筑服务,b公司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针对同一个客户a公司,属一项销售行为,两者间具有关联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b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业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其向a公司销售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此项业务全额按照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了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种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安装服务部分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或者销售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安装服务部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开具**。

  另外,假如设备生产方直接向a公司销售设备,则应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设备生产企业先将设备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转售给a公司并提供安装服务时,b公司可按照提供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这导致a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有所减少。

3、风控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一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结合其主营业务、是否分别核算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等因素,准确开具**,避免适用税率错误而造成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以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对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应一并按销售货物开具税率为13%的**;以提供建筑服务为主的纳税人,则应一并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已按照兼营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分别核算的情况下,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提供建筑服务部分按9%的税率开具**,或销售设备部分按13%的税率开具**、提供建筑服务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

  对a、b公司来说,应在合同签订环节,提前考虑相关问题。b公司购入合同所需设备时,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转售给a公司时仅按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这种做法并无差错。但对于采购方a公司而言,企业设备采购部分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减少,后期增值税税负可能会上升。因此,交易双方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后续的采购合同中,对专用**开具事宜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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