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6号: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全国推广
  •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26-04-26 08:15:19

    相关政策——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4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在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除了把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税收政策尽快落实到位之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还要有进一步的完善。同时,研究对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创新活动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加大对创新活动支持力度。

相关政策——
财税[2013]13号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4号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5号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
财税[2015]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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